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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保留7项侦查权(2021年检察院工作建议)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又迈出坚实一步》一文,文中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的评语。

“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

对此,刑事诉讼法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内容虽然不多,但是意义很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集中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内容,对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执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践行法治原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程新生表示,江西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中不断摸索,从移送机制、程序对接、个案沟通、日常沟通、组织机制等五个方面与司法执法机关建立法法衔接机制,保证了各办案环节的顺利高效,形成了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充分考虑了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经验做法,也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具体工作实际。

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于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出现“脱管”的状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认为,这样的程序设置确保了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更加稳妥、有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侵权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立案侦查。”

检察院保留7项侦查权(2021年检察院工作建议)-图1

两部重磅法律草案的通过

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认: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

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之一: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检察院保留7项侦查权(2021年检察院工作建议)-图2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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