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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代理离婚(委托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

民事诉讼中委托,分为特别授权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的权限,通常包括:办理诉讼立案手续、提交证据,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法庭调查、举证、辩论),调查取证,参与调解、和解,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申请财产保全,代为领取诉讼费退费。

特别授权,除一般代理权限外,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和反诉。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离婚诉讼的诉讼请求必然是围绕离婚与否的,一般情况,离婚与否的请求是没办法由他人代为承认或放弃的。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本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实施。

有一种特别的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监护人代理,只有在出现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确认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之诉。

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劳动能力的人离婚案件,法院会慎之又慎。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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