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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依据(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分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注销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保护期限提前至胎儿时期,但是胎儿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比如,小明5周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保护,物权、债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但是,小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参与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实施,小明哪怕是接受爷爷给的压岁钱也需要爸爸妈妈代为实施接受压岁钱的行为。这就是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那么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依照年龄划分,另一种是依据精神状况划分。

按照年龄划分,以8周岁为分界线,我国《民法典》中将8周岁以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精神状况划分,我国《民法典》中也做了相关规定,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中,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划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三级。达到精神三级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达到精神二级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章所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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