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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例(非诚勿扰案商标案例分析)

2009年3月自然人金某获得了“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核准项目为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卫视2010年开展了名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深圳市珍爱网为其在深圳招募嘉宾。

一审认为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是终究是电视节目,与真正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无关,也就是江苏卫视承认“非诚勿扰”与电视剧、电影没有区别,是对剧本的演绎,不构成婚恋介绍服务。

二审认为,从非诚勿扰的简介、结束语、开场白,媒体评论都应当认定为婚恋介绍服务。与金某核准的第45类范围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再审广东省高院再次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

江苏卫视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提供了大量节目单、台本等证据,法院也认定了“非诚勿扰”是根据台本演绎的“节目”,而非婚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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