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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调解案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及分析)

近日,东莞中院调解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最终拿到赔偿款25万元。

李某是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机械公司”)的一名电焊工。2020年6月,李某乘坐机械公司租用的货车前往武汉安装某工程,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导致腿部受伤,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2月,机械公司安排李某在原岗位复工,但不再外派安装。一个月之后,机械公司向李某发出《调岗通知书》,李某对调岗提出异议。

2021年5月,李某以机械公司未给其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为由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机械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医疗费等约27万元。

机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向李某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机械公司在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5月20日支付给李某的工资与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差距较大。机械公司主张是由于对李某调岗导致的,但李某曾对调岗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并未就调岗协商一致。机械公司存在没有足额支付李某工资的情况,应依法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此外,机械公司于2020年9月才为李某购买社会保险,李某受伤时还未参保,应由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费和相应补助金。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公司向李某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合计约27万元。机械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

二审期间,东莞中院承办法官许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许卫从劳动者权益、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等法律关系出发,向机械公司阐明利害关系。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和解,由机械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5万元以了结纠纷。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许卫指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且这种做法还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时并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最终导致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乃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许卫表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能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还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和怨气,是一种方便高效的解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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