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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限超6个月怎么办(再审诉讼时效6个月的规定)

最高院最新观点:即便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的法定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什么是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

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

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案例一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切勿超过法定期间!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承包了再审申请人某村委会的耕地155亩,山地500亩,承包期50年,双方为此签署了书面合同。之后被申请人在承包的土地上全部栽种了树木,县政府给被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2016年国家修建平赞高速公路占去林地55亩,按照规定每亩补偿款为11万元,55亩共计605万元。因申请人收到补偿款后迟迟不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书,确认申请人应当于30日内支付给被申请人补偿款共计242万元。但是申请人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人于是申请强制执行。随后人民法院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准备划扣,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现申请人又提起再审申请,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代理人答辩意见

1、申请人提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民诉法解释》第38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效力后6个月提出。原审调解书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后生效,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6月提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申请人提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不适用本案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别是合同相对方。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适用于村民内部,即适用于征地补偿在村民内部如何分配的案件。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与普通村民不同。因此,村民代表对分配能否形成决议,形成何种决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承包时面积55亩,是由申请人确定的。平赞高速测量时如何测量、如何测算都不是被申请人能左右的。之后,申请人又对该占地进行复查过,确定为56.39亩,有测绘部门的图纸为证。因此,村委会关于实占31.35亩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

3、申请人申请再审,不具备再审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要件,一是违反自愿原则,二是内容违反法律。本案中调解书是审判人员在主持下经双方自愿达成的,参加调解的是村委会主任即法定代表人本人,显然完全是双方自愿的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按照55亩地进行赔偿,小于市价测量的56.39亩;比例上按照40%是参照邻村类似情况(实际上这是最低的赔偿比例,其他乡镇还有五五或者倒四六比例的),这样村委会仍然是拿的补偿款的大头。此赔偿并未损害村委会的利益。

综上,本代理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以彰显法律之公平正义。

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二

裁判要旨

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振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贷款发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长乐于1997年承诺代为偿还杨振武尚欠37万元贷款本金及35.3万元利息。但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用社催收贷款时,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永昌信用社起诉请求杨振武偿还贷款,杨振武可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够证明其一直在向杨振武主张该贷款债权,且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振武的再审申请。

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形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一审规定的上诉期间为半个月,二审申请再审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检察院监督申请的为两年,复议申请的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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