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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法行政处罚条例解读(个人哄抬物价处罚标准) )

去年10月,甘肃嘉峪关某超市将白菜、土豆、西兰花、黄瓜、小油菜等蔬菜零售价格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两次进行调高价格,最高涨价幅度达202%,最终超市被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总有极少数人踩着红线,借机哄抬物价发国难财,像这样行为会受到什么样处罚呢?2月6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就此进行了解读。

陈萍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如果是个体经营者,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陈萍说,对于那些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可予以警告、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当前,全国上下一心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打赢这场防控战”,陈萍介绍,在这期间如有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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