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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在接手客户第一手资料时,首先要判断的是这件事是否属于法律解决的范畴,其次要解决的是管辖的问题。也就是説,要先解决可诉性,再解决在哪诉。在哪诉就是管辖,不同的情形下的管辖是不一样的。

一、仲裁与诉讼

仲裁与诉讼,虽然都是争议解决的手段,但这两种方式还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一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优先于诉讼管辖,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约定,在约定仲裁的情形下法院是不受理的;

二是仲裁不受地域限制,诉讼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双重限制;

三是仲裁一裁终局,通俗点说就是一锤子买卖就这样了,诉讼一审结束后还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有救济渠道;

四是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五是仲裁裁决不公开上网,诉讼文书有上网公开的要求。

综上,仲裁相比诉讼审理期限短,保密性强,而诉讼有更多救济渠道。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综合双方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约定管辖

在排除了仲裁管辖之后,接下来是要确定诉讼管辖的地点,亦既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在民事诉讼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冶,在不涉及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约定优先,即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定管辖。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个约定不是无限制的。

1.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约定无效

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凡是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约定无效的后果,是要按民事诉法确定的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范畴,确定诉讼管辖地点。

2.可约定范围的限制

在排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后,方可约定管辖。对约定管辖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约定范围的限制:争议事项仅限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对约定形式的限制:应采取书面形式,排除口头约定;

(3)对约定范围的限制:可选择的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约定哪个地点的法院管辖,都应确保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打个比方,某公司在甲地注册登记并实际办公,后变更注册地址到乙地但并未搬迁,乙地只为挂名,此种情形下甲方所在地法院仍为甲地。

三、法定管辖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了约定管辖,具有强制性,仅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此外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当事人的资质,对管辖的确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的确定依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建工领域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则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常见的管辖方式,对地域管辖的确定,民诉法及其解释有着详细的规定,不再赘述,在此主要就一些特别的规定进行说明。

(1)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中,外出打工者遇到的诉讼,较多涉及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里的重点是“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举个例子,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户籍地在浙江,2020年1月到北京通州区某公司打工,2020年10月跳槽至北京昌平区某公司,2021年6月跳槽至北京东城区某公司工作至今。虽然他离开户籍地已经超过一年,但因为他在北京市每个区的居住都不满一年,所以无法确定他的经常居住地,只能回他的户籍地法院起诉,因为法院会要求提供他在本区连续居住一年的证明,这是提供不了的。

(2)部分合同纠纷中管辖的确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规定。对不同合同的管辖,民诉法及其解释也有着详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管辖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为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中管辖的确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这里涉及对保险标的物的理解。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类纠纷管辖的确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在确定了地域管辖之后,接下来就要确定级别管辖,是法院内部审级的确定。在民商事案件中,级别管辖的确定也经过了几番修改。以北京地区为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各级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各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

可简单描述为:北京市各区法院<诉讼标的额1亿元≦北京市各级中院<标的额5亿元≦北京市高院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各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

可简单描述为:北京市各区法院<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北京市各级中院<标的额3亿元≦北京市高院

四、其他

1.管辖恒定

即案件受理后,管辖即已确定,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的变更,不影响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后,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往往成为不良拖延审判进程的手段之一,有的法院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会采取罚款的惩戒措施。

3.移送管辖

如果本案无管辖权,受理法院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以一次为限,即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涉外管辖

在此仅以北京地区举例说明。北京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第一审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司法协助类案件的管辖,由北京四中院统一受理,普通的涉外民事案件仍由各相应辖区的基层法院受理。2021年12月28日,北京四中院设立了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专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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