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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权利的有哪些(简述七大基本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财产权(债权、物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学理分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有对世性、特定性、直接性、排他性、客体可以是物即物权,人身利益即人身权,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存在对应的义务(消极不作为),权利的实现无需相对人积极作为,这是支配权的直接性;对世性即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不特定,即我是权利的主体,除我之外的一切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特定性是权利主体的客体特定,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利益和无形财产;排他性是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设定第二个权利。

形成权:权利的产生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诉权,其余是简单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其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的行为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善意。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单方意思行为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求权:特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或特定行为的权利,及权利的实现需要特定人的协助。如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因仅仅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为无需公示,具有非公实性。

抗辩权,如果抗辩权是盾(防御性),请求权就是矛(攻击性),即一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或永久(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及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有期限限制,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不同于抗辩,抗辩是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如你打我,你说没打,就是抗辩,你说我先打你,你是正当防卫,则是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方法有事实行为(占有、消费)和民事法律行为(出卖和赠与所有物),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社会公众利益的征用和征收;相邻关系(他人权利的限制);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诚信原则);请求权受出斥期间的限制,侵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法定分类:财产权(债权、物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学理分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有对世性、特定性、直接性、排他性、客体可以是物即物权,人身利益即人身权,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存在对应的义务(消极不作为),权利的实现无需相对人积极作为,这是支配权的直接性;对世性即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不特定,即我是权利的主体,除我之外的一切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特定性是权利主体的客体特定,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利益和无形财产;排他性是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设定第二个权利。

形成权:权利的产生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诉权,其余是简单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其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的行为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善意。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单方意思行为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求权:特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或特定行为的权利,及权利的实现需要特定人的协助。如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因仅仅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为无需公示,具有非公实性。

抗辩权,如果抗辩权是盾(防御性),请求权就是矛(攻击性),即一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或永久(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及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有期限限制,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不同于抗辩,抗辩是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如你打我,你说没打,就是抗辩,你说我先打你,你是正当防卫,则是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方法有事实行为(占有、消费)和民事法律行为(出卖和赠与所有物),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社会公众利益的征用和征收;相邻关系(他人权利的限制);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诚信原则);请求权受出斥期间的限制,侵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法定分类:财产权(债权、物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学理分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有对世性、特定性、直接性、排他性、客体可以是物即物权,人身利益即人身权,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存在对应的义务(消极不作为),权利的实现无需相对人积极作为,这是支配权的直接性;对世性即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不特定,即我是权利的主体,除我之外的一切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特定性是权利主体的客体特定,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利益和无形财产;排他性是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设定第二个权利。

形成权:权利的产生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诉权,其余是简单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其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的行为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善意。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单方意思行为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求权:特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或特定行为的权利,及权利的实现需要特定人的协助。如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因仅仅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为无需公示,具有非公实性。

抗辩权,如果抗辩权是盾(防御性),请求权就是矛(攻击性),即一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或永久(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及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有期限限制,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不同于抗辩,抗辩是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如你打我,你说没打,就是抗辩,你说我先打你,你是正当防卫,则是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方法有事实行为(占有、消费)和民事法律行为(出卖和赠与所有物),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社会公众利益的征用和征收;相邻关系(他人权利的限制);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诚信原则);请求权受出斥期间的限制,侵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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