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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9月29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设立育儿假,是四川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30条,主要是按照《决定》要求,对照上位法,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不修改。其中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规定有:一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两种情形;二是根据《决定》要求,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婚前、孕前免费健康检查服务;三是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四是根据上位法授权,设立了父母育儿假;五是明确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此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还包括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

据介绍,现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四川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及“底子薄、不发达”的省情制定的,虽经多次修正,但基本维持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变化,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任务已实现了由从严控制人口增长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再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转变,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人口形势的变化。为确保法制统一,全面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修正《条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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