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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债权吗(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 )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需注意: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行使)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碍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呢?1年,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相对人必须为“现时”“无权”“占有人”,也就是指对现在实际控制的人才可以主张返还占有。

从以上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包含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故所有权人、占有人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下面我们来看则案例:

A公司将车以以租代购的形式卖给第三人,产权人为A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A公司向B公司借贷了几十万,然后将该车抵押给了B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A公司卖给第三人的时候,第三人并不知道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A公司已经将该车交付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完了所有的购车款,第三人系合法的善意的占有人,因A公司未能及时偿还B公司的借款,B公司深夜派人前往第三人处以撬锁偷盗的方式将该车私自开走,至今该车下落不明。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B公司系现时无权占有人,三大条件均已满足,根据245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小轿车系特殊动产,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条件为:受让改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第三人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故第三人系合法的占有人。B公司未经其同意,私自将该车盗走已经侵犯了第三人的占有权,故第三人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是所有权人,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接下来我为大家总结几个口诀:

1、钥匙人+付款人:可以对抗善意债权第三人=不可对抗善意物权第三人

2、交付了过户了付款了或者交付了过户了都是最牛的,是1个物权人;

3、交付了付款了,是半个物权人,可以对抗善意债权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物权第三人;

4、交付了,是“物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句话:1个物权人大于半个物权人大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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