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

导读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合同数量的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频率也在逐年上升。在涉及跨地区合同当事人的纠纷中,管辖权问题显得尤为关键。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合同数量的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频率也在逐年上升。在涉及跨地区合同当事人的纠纷中,管辖权问题显得尤为关键。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展开探讨。

一、理论探讨

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归属的首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民诉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在以下范围内:

(1)被告住所地:当被告为自然人时,管辖地可定位于其住所地; 当被告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住所地指企业法人或组织所在地。

(2)财产所在地:当被告在财产保全或担保的情况下,可定位其财产所在地;

(3)合同履行地:当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与纠纷发生地不同时,可将管辖地定位于合同履行地。

2.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地和争议解决地的约定

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地和争议解决地。 合同守则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然而,约定履行地点并不代表约定管辖权。须与民法诉讼法衔接,予以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地与争议解决地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地与纠纷解决地相同: 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纠纷处理地相同,协议的管辖权应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2)执行地与纠纷解决地不同: 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纠纷处理地不同,需要参考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所在。

3.特别管辖原则

特别管辖原则主要依据于涉外合同的特殊性和相关统一判例的完善性。目的在于提高合同争议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在涉及跨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特别管辖原则具有较大的适用价值。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通常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工程所在地为管辖依据。下面列举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海上船舶碰撞事件三种类型案例:

(1)环境保护争议:当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时,可在环保部门所在地法院起诉;

(2)知识产权争议:当建设工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时,应就管辖权采用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管辖地;

(3)海上船舶碰撞事件:当建设工程涉及海上船舶碰撞事件时,应将管辖地定位于事故地点所在国或事故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地。

二、实践分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权的争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都有不同的裁判方式。以东南沿海的福建省地方法院为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认定如下:

1.合同履行地为主

如当事人只约定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争议解决地时,法院应以合同履行地为确定管辖权的主要地点。

2.争议解决地与履行地相同

当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地与履行地相同时,裁判机构应以该地为管辖地。在如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争议解决地可也可同样以设定合同的履行地为依据。

3.特别管辖原则

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特定的领域或专门法规时,也可根据特殊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条款进行管辖,依照相应法规确定管辖权。 如涉及环保、知识产权、海上船舶碰撞事件等问题,在具体运用别管辖原则的适用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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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履行地与争议解决地多重管辖判断

当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地与合同履行地都有多种场所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管辖原则,判断出最适宜的管辖地。

结论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确认中,三种方法都可以适用,具体依情况而定。应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地的重要参考,同时特别管辖原则也可以遵循。在确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时,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实践,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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