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场法律斗争的始末)

导读 当今社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涉及到房屋的财产权利,还牵涉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解决这些纠纷,最关键的就是管辖权的规定。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

当今社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涉及到房屋的财产权利,还牵涉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解决这些纠纷,最关键的就是管辖权的规定。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管辖权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顾名思义即是指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管辖权的种类也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将管辖权划分为专属管辖权、普通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三种。

(一)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一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享有独占性的审判权限。例如,对于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到二审时只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不能向同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普通管辖权

普通管辖权是指除专属管辖权之外,法院在规定的管辖区域内可以受理的一类案件。例如,某区域的基层法院可以受理该区域内的所有案件,其他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受理该区域内的案件。

(三)特别管辖权

特别管辖权是指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由指定的法院进行审理。例如,海关、知识产权等案件均有其特别管辖法院。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划分为一审和二审两级管辖权。

(一)一审管辖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基层法院的普通管辖权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价款超过万元的案件,由中院审理;价款在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审理。就此而言,两级法院的划分是以价款数额为依据。

(二)二审管辖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管辖权由地方高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补充道: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除此之外,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异议、管辖权异议、复议等原因需要上升至更高级别的法院,则管辖权终点仍为最高法院。

三、管辖权的争议及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地域、法律适用等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常常面临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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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或者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对于某个案件不是某法院的管辖案件,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来说,异议可以直接向被申请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提出。法院在受理异议后,需尽快研究认定,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一并通知当事人。

(二)管辖权裁定

当管辖权问题无法在一审庭审中得到解决时,可以提起管辖权裁定程序。裁定程序则由上级法院决定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该裁定为一种正式的司法裁决。需要注意的是,裁定程序不会停止原本的诉讼程序,对于裁决结果不服者可以提出上诉。

(三)管辖权合并

当两个基层法院都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管辖权合并。合并时,案件将移交给上级法院统一处理。

总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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