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2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解读)

1、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目的与法律依据

2、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

3、办理公安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4、地域管辖原则、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及专属管辖原则

5、回避的法定情形

6、回避的形式

7、回避决定的作出

8、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9、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11、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及告知义务

12、收集、调取物证的要求

13、收集、调取书证的要求

14、关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副本、复制件,以及物证照片、录像的制作要求

15、关于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的规定

16、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17、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

18、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19、实施当场处罚的法定程序

20、当场处罚的适用和备案规定

21、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22、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包括哪些

23、调查取证的工作纪律和基本要求

24、有关对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2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可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

27、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28、关于继续盘问的规定

29、有关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的规定

30、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规定

31、关于对移送案件进行先期处置的规定

32、为报案人保密的规定

33、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规定

34、对无法确定是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应如何办理的规定

35、关于选择询问违法嫌疑人地点的规定

36、关于传唤的有关规定

37、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基本要求

38、关于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法定时限和要求

39、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规定

40、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工作要求

41、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主要内容

42、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告知的权利义务

43、询问未成年人时的规定

44、关于询问聋哑人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的规定

45、关于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46、关于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基本要求

47、关于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等的地点选择及工作规定

48、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规定

49、关于治安检查的相关规定

50、检查违法嫌疑人人身的原则要求

51、检查场所好物品的原则要求

52、关于制作检查笔录的规定

53、关于鉴定的原则要求

54、公安机关为鉴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的规定

55、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进行鉴定的要求

56、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57、被侵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处理规定

58、关于涉案物品估价的规定

59、关于吸毒检测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的规定

60、关于酒精检验的规定

61、关于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规定

62、关于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

63、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64、关于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及鉴定费用的规定

65、治安辨认的目的、主体及对象

66、辨认主持人和辨认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67、关于治安辨认的相关要求

68、关于扣押或者扣留的范围、程序及处置规定

69、关于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70、关于抽样取证的规定

71、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72、关于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的使用及制作规定

73、关于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规定

74、证据保全的解除及相关财物的处理

75、听证的适用范围

76、听证的组织机构

77、听证的原则要求

78、听证人员的规定

79、听证人的职权

80、听证参加人的规定

81、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

82、听证第三人的规定

83、听证的告知的相关规定

84、听证申请的时限

85、放弃或撤回听证后的处理

86、听证的受理规定

87、关于送达听证通知书的规定

88、听证会举行的期限及举行听证的方式

89、关于合并听证的规定

90、关于部分违法嫌疑人申请听证的案件的处理

91、听证进行的一般过程

92、中止听证的情形

93、终止听证的情形

94、听证笔录的内容

95、有关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的相关规定

96、制作听证报告书的内容及制作

97、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98、关于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99、关于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定

100、关于违法行为人责任年龄的规定

101、关于精神病人的违法责任的规定

102、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103、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104、关于数种违法行为并罚的规则

105、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规定

106、关于折抵行政拘留问题的规定

107、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

10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规定

109、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处理

110、行政处罚前的告知规定

111、关于公告告知的情形规定

112、有关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113、行政案件审核、审批的内容

114、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作出的终局处理决定

115、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主体

116、关于对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时的要求

11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内容

118、有关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理人家属的规定

119、关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处理规定

120、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121、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122、治安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23、针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进行治安调解的规定

124、邀请有关人员帮助治安调解的规定

125、治安调解的次数及期限

126、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及内容

127、关于调解协议是否达成、履行的法律后果

128、治安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达成协议不履行案件的办案期限

129、关于治安案件当事人履行自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130、关于妥善保管涉案财物及保管费用的规定

131、涉案财物保管的基本要求

132、建立涉案财物电子台账的要求

133、涉案财物移交和调用的程序规定

134、对特殊涉案财物的保管要求及处理规定

135、对涉案财物的收缴和追缴规定

136、收缴和追缴的权限

137、对收缴和追缴财物的处理

138、财物退还的期限和方式

139、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及强制执行的规定

14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如何执行

141、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及催告书的内容

142、催告程序中被处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43、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及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内容

144、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

145、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规定

146、关于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14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费用

14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期限规定

149、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50、公安机关针对强制执行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限

151、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

152、终结强制执行的情形

153、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154、关于罚款、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的处理规定

155、罚款的履行期限及方式

156、当场收缴罚款的相关规定

157、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期限

158、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159、罚款的强制执行

160、关于罚款的强制执行规定

161、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162、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执行

163、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16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条件和法律后果

165、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166、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执行规定

16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168、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条件

169、担保人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

170、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和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

171、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172、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

173、不服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救济途径

17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决定的执行

175、取缔的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

176、关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强制执行

177、关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执行

178、办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原则

179、关于外国人国籍的确定

180、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解决途径

181、办理涉外案件的语言适用问题

182、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期限

183、解除拘留审查的情形

184、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期限及相关要求

185、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遵守的义务

186、遣送出境的适用条件和不准入境的期限

187、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的就出境入境管理措施的救济途径

188、限期出境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期限

189、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不准入境的期限

190、关于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和其他处罚决定的执行关系

191、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程序规定

192、通知外国使馆、领馆的规定

193、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死亡的报告制度

194、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的规定

195、结案的情形

196、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

197、建立行政案件案卷的规定

198、行政案件案卷的主要内容

199、关于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要求的规定

依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广应用网上执法办案监督系统,努力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切实加强了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1081.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