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合同订立和成立的区别(一份正式合同的流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意识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那么,合同怎么订立才有效呢?

合同的订立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除了大家常见的书面合同外,电话、邮件、QQ、微信、钉钉等通讯聊天工具也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形式。

哪些情况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典型案例

李某准备购买一套花园洋房,与开发商就购房事宜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20万认购金。《认购书》约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若认购人未在本条约定《买卖合同》的签约期限届满前与出卖人签署《买卖合同》,则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出卖人有权另行处分该商品房,且出卖人无须向认购人发出任何形式的通知,认购人已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随后,双方因对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标准、车位租售、车位配比、会所费用等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没能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要求退还其已付的20万元定金。开发公司辩称:买卖双方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均合法有效,李某支付购房定金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构成违约,其主张退还定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退还。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本案中,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而言,除了认购书中确定的上述内容之外,其他的条款均属双方进一步平等协商的范畴,而且购买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由开发公司提供的情况下,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享有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修改的权利;即便如开发公司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已公示且李某对合同相关条款已明知,亦不能剥夺购房人该项合法权利。双方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本约合同无法签订,但该结果不可归责于购房人。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20万元定金。

关于我们

合同律师网是由陈海峰律师组建的一支专业为全国范围内客户提供合同类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成员全部专精于合同案件处理。我们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原有合同的补充、修订、完善,合同纠纷解决(仲裁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行政协议等)等。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10946.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