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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词范文(民事案件代理词模板)

合理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研究和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前提。在行政审判中弄清第三人的含义,正确确定第三人,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是确保办案质量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中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那么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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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什么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词范文(民事案件代理词模板)-图1

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钦飞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关键要看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钦飞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案件的原、被一样,第三人同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你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2.查阅被诉机关的材料

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诉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出证据和其他材料,并说明自己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第三人和原告一样,同样有权进行查阅。

3.举证、质证、陈述意见、辩论

案件既然与我们有关,那不论我们是主动加入的,还是被通知参加的,当然不能啥也不说,我们有权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意见来保护自己。

4.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

案件的审理结果既然与我们有利害关系,那么就可能有害,也可能有利。与原、被告一样,如果案件审理结果对第三人不利的,第三人也有权上诉和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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