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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我国关于老年人的法律规定)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颁布时间)

金秋10月,又逢重阳。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加强老年人的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我院将通过解析典型案例的形式,为老年人们送上专属的“法治盛宴”,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以法治力量助推老年人权益保障,为守护老年人美好生活传递更多的司法温度。

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解析:常回家看看

张某某与妻子1955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张某某同小女儿生活。张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其他两个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张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张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

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张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张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张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张某某医疗费用。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退休的老人也有退休金,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减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希望儿女能够时常陪伴,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起来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

“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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