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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窜货(药品窜货20万会判刑吗)

窜货不算违法。窜货行为不受上述管理办法限制。可以防窜货管理系统针对企业产品的价格管理和窜货管理,有效的防伪保障,维护厂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窜货是商业行为,其目的是盈利。经销商跨过自身覆盖的销售区域而进行的有意识的销售就是窜货。也称为冲货。是经商网络中的公司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

对窜货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根据窜货数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累积递进直至解除合同。如果企业对于窜货的数量很容易认定,则这种方法最有效,最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窜货数量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2、按窜货次数进行处理。 根据窜货次数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累积递进直至解除合同。

3、按窜货范围进行处理。 属于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只要在另外一个区域的零售店或批发市场,发现有窜货的产品,不论窜货数量多少,均进行处罚。

这种方法对于督察部来说,处罚既简单,又方便,且节省时间。其缺点是如通过自然流通的少量产品发生了窜货,对经销商来说,可能处罚过重。

扩展资料

窜货的危害:

1、一旦价格混乱,将使中间商利润受损,导致中间商对厂家不信任,对经销其产品失去信心,直至拒售;

2、供应商对假货和窜货现象监控不力,地区差价悬殊,使消费者怕假货、怕吃亏上当而不敢问津;

3、损害品牌形象,使先期投入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

4、竞争对手品牌会乘虚而入,取而代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窜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窜货

药品窜货(药品窜货20万会判刑吗)-图1

 

药品串货违法吗

【法律分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谓药品串货,一般是指某药品的区代理商将自己特定区域销售的药品通过种种渠道(包括一些不正规的渠道)销往其他区域的行为。串货的品种多是广告做得好的知名品种或是在医院做促销的临床品种药品,“普药”串货很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如何有效制止药品窜货

笔者在执法中发现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一些只能在医院使用的临床品种的药品在某些药店也有销售,而在药店销售的这些药品很多根本就没有合法票据。经核查,这些“临床品种”药品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其经销商将其限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限定区域进行销售的。这种药品对于一般的药品零售企业是不供应的,在普通的公司也进不到货,是“有门道”的人窜货购进的。所谓药品窜货,一般是指某药品的区代理商将自己特定区域销售的药品通过种种渠道销往其它区域的行为。窜货的品种多是广告铺天盖地的知名品种或是在医院做促销的临床品种,目前窜货已经成为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都深感头痛的问题。 药品窜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代理商窜货。有些厂家的销售政策是代理商买断某产品在某区域的销售权,然后以厂家的名义销售到终端。一些外地代理商有时会将其产品窜货销售到药店、诊所等,中间省去了促销费、公关费等相关费用,药品价格自然会低一点,药店能购进俏货卖肯定乐意,双方都有利可图。二是厂家业务员窜货。有的厂家通常会把全国的市场划分为若干区,每一区域又划分为若干小区,由企业的业务员分别负责,制定一定的销售任务来奖勤罚懒。某些区域的负责人为了完成任务或多拿奖金,有可能会将药品窜货销售到其他区域。 窜货很容易造成假药泛滥。由于窜货药品不是从合法公司送货,根本没有合法票据,终端对于这些品种也不会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中间环节很容易出现假药。目前窜货主要有三种形式:直接发假药、调包发假药、真药中夹带假药。窜货药品储存条件差,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窜货者的药品一般是不放在正规仓库的,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容易造成合格药品变质。因为没有票据,在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终端找不到供货商,既损害了药品零售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诊所和消费者的利益。 虽然窜货行为有以上诸多危害,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驱使,不管是代理商还是业务员,其利润空间都是很大的。笔者认为应从多环节制止窜货行为,消除药价虚高,消除或缩小窜货的利润空间。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严格审查药品广告内容,防止和减少药品广告的错误导向性宣传。加大对涉药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开处方拿提成的行为,让医生少开或不开“大处方”和“人情方”,促使医生合理用药。临床品种药品是窜货的“重头戏”,所谓的“做促销”会导致药价虚高,这也是一种商业贿赂,应严厉打击。另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目前我国很多药品的实际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差距太远,这样就有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为窜货提供了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代理商和业务员的管理,防止窜货行为的发生。例如有的企业会在药盒上打上区域码,一眼就能看出是不是窜货的药品。如果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窜货行为,应该给予当事人重罚。药店、诊所等药品终端应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贪图小利而置药品质量于不顾。作为药品监管部门,更应该加强对终端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管,加大对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陈汉忠 任彬 钱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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