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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和联系(举例说明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编者按:近日,山东省检察机关评出了首批全省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从今天起,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将在“检察实务”栏目中陆续刊发该批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的部分讲稿。今天刊发闫瑞的精品课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之一《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审查物证、书证》。

作者简介:

闫瑞,女,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一处副处长。先后从事公诉、侦监、民行业务工作,2015年2月起担任现职。被评为山东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青岛市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实务,在《中国检察官》、《现代法学》、《山东大学学报》等知名刊物公开发表调研论文六篇。主讲课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获评省检察院首批精品课程,本文节选自该精品课程文稿。

书证和物证统称为实物证据。

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司法实践中大体可以分为六类:

一是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枪、棍、绳索等凶器;盗窃用的刀片、万能钥匙;放火用的引燃物、助燃物等。

二是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如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撬痕等。

三是犯罪嫌疑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物品。如衣服、烟头、纽扣、纸屑等。

四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客观物体。如杀人案中的尸体,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赃款赃物等。

五是犯罪中或犯罪后行为人为掩盖罪行、迷惑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痕迹。

六是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存在物。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有些书证同时具备物证和书证的两种特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较强,尤其是跟言词证据比较的话,但是包含的信息量没有言词证据大,证据的关联性上没有言词证据强。正因为如此,在原刑诉法当中把物证和书证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但是物证和书证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二者在证据效力、证明方式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别,因此,在我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物证和书证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种类。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它们作为两种证据种类分别规定的。为了保持三大诉讼法在证据形式上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把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

物证和书证区分的关键不是他们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是他们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物证是以其外观物理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封信,当它以信封、纸张、笔迹等物理属性来证实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时就是物证,而当它以文字表达的内容、思想来说明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时就是书证。

审查逮捕环节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审查一下三个方面:

一、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方法

主要包括物证、书证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以何种方法收集、查获,取得过程是否合法,以查明物证是原物还是类似物,书证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原因是物证和书证是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其来源是关系到其证据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杜培武案件当中,关键的物证,侦查人员从犯罪现场的昌河牌客车里面提取了泥土,又从杜培武裤子上提取了泥土化学成分鉴定比对的结果是,两份泥土的化学成分完全一致,证明杜培武到过现场。但争议的焦点在于,送检的泥土是从什么地方提取的,勘验笔录中没有明确记载,物证来源不明。后来云南高院审理后改判死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本案的关键物证泥土来源不明,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

二、审查物证书证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物证是通过本身所固有的外部特征、形状、品质、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并不能像人一样交代与案件的联系。书证有时候也无法判断其关联性。因此审查物证书证的关联性要借助一定的方法,物证、书证要审查是否交由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辨认;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是否经过DNA鉴定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无关联作出确认。(苹果咬痕成重要证据,6人盗窃团伙获刑)

三、审查物证、书证有无伪造、损坏、变质的情况

物证、书证的损坏虚假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实践中,物证、书证的损坏、虚假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物证、书证的存在依赖一定的自然条件,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物证、书证本身会起物理、化学变化。如雨水会冲刷掉犯罪嫌疑人的脚印、血迹,物品暴露在外,会受光、热、风等的影响变形、变色、变质。

二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动机,可能会对书证加以伪造、变造。如在一个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向行贿人借了50万元,并出具了2007年10月的借条,但经鉴定,书写该借条的纸张系印刷厂2008年5月生产的,因此,借条这一书证被证明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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