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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时间(2022年新商标法有的改变)

商标法条款内容:新一天

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具有对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都应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具有个性特征。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本条是关于驳回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被告未违反新《商标法》第57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同类产品构成近似。

3、原告三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没有相关联之处,被告不予认可,为无效诉讼。

4、原告恶意诉讼请求。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1-3倍的赔偿数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商标无效宣告事由中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而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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