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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民诉法司法解释515条)

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什么意思?

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的意思是,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可以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民诉法司法解释515条)-图1

 

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什么意思

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的意思是,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可以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履职申请拆销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履职

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于第520条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定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正如最高法黄金龙法官所谓“比照诉讼中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的做法,撤销执行申请后应该仍可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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