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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工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工伤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工伤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

工伤假期规定多少天

  工伤假期规定是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休假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发放工资。

三、

工伤认定下来后面怎么样走报销程序

  工伤认定下来后面按照如下步骤走报销程序:

  1.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2.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工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图1

  文庄律师网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引用法条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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