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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典的立身之本(民法典最核心的中心思想) )(民法典1003条)

题目:安有其居

法规速递: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合同或者遗嘱形式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向登记机关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该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

问:王大爷今年70岁,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他想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他担心日后没有住处,怎么办?

:《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物权,虽然王大爷的子女为房屋所有权人,但王大爷可以在该房屋上为自己无偿设立居住权。也就是说,王大爷即使没有所有权,也可以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问:小民与小典要结婚了,但是小典的妈妈要求小民在他个人所有住宅的房本上加上小典的名字,经过协商,小民为小典在该房子上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什么吗?

答:小民和小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时,民法典施行后,还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问:小全想买一套二手房,应该注意什么?

答:购买二手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所有权人情况,还要查询有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设立抵押等情况。民法典施行后,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除此之外,一房二卖、户口迁移问题、买家购房资质问题等,都应谨慎考虑。

题目:住有所依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此次就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可以为物业服务交易和物业行业监管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同时可以强化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业主权利与义务:

1. 业主可以解聘或选聘物业(《民法典》第278条)

2. 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民法典》第944条)

3. 装饰装修房屋需提前告知物业(《民法典》第945条)

4. 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需提前告知物业(《民法典》第945条)

5. 设立居住权需提前告知物业(《民法典》第945条)

6. 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提前告知物业(《民法典》第278条)

7.……

 

物业公司权利与义务:

1.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

2.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计算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民法典》第943条)

3. 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逾期未缴,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期满仍不支付的,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民法典》第944条)

4. 物业不得做出虚假承诺,公开的物业服务承诺书具有承诺性质的宣传单,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应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第938条)

5.……

题目:贷有其规

问:民法典对借贷关系有什么新规定吗?

答:《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利息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条)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贷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保留民间借贷雷区和非法集资)

注意!!!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670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民法典》第6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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