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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

一、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3.对 节能汽车(乘用车+商用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6. 对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免税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 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 商用车

纯电动 乘用车和燃料电池 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3.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此时,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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