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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关于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的司法活动。行政诉讼的重要特点是“两造恒定”,即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就是俗称的“民告官”。但这种两造恒定,仅就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而言,一审判决作出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定再审事由的都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说,不像一审程序只能由作为原告的“民”来启动那样,行政诉讼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启动既可以是“民”也可以是“官”。尽管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的受理对象事实上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仅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请求且限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具有共性,两者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在受案范围上也大体相当,除了个别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的外,一般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关涉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得是“告什么”的问题,接下来需要知道“去哪告”,这涉及到法院系统内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即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从级别和地域两个维度来看。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地,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海关处理的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地,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于一个行政案件,当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确定的时候,该案件的管辖法院也就确定了,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告资格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经复议,原告对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不作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种类型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地,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只,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若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复议维持共同告的情形下,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由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八种类型。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提起,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复议的案件,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相关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相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相对人、相关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保护期,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满之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履行期限届满的限制。可以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除此之外,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经过审理,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合法但一般不合理的,法院得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仍然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合法但严重不合理的,已经突破了不合理的限度,构成实质违法,法院判决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般不合法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若行政行为不适合撤销或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有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客观不可能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判决确认无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已经无意义的,判决确认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一审原告、被告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除了一般的行政诉讼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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