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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是什么(制止价格垄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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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骁华律师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 法律条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情形的规定。本条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了六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用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其他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简单来讲,就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即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能力。《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本条所列的几种类型外,本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一样,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这即是说,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反映了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制约,不必考虑其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
  •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14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12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7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4-8条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6-8条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 法律条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所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低买高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对象、搭售、差别待遇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营者有可以查清的违法所得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此外,还应当对经营者处以罚款,以惩戒其不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本条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作了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法定范围内裁量。
  •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10条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

  • 法律条文:【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确定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罚款数额时应考虑因素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有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不同,对竞争秩序造成的损害也不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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