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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租赁变更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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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租赁变更会计分录)-图1

转租人按照经营租赁处理时,在租赁期分期确认租赁收入,且不改变原承租的相关核算。

转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处理时: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的转租承租人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

转租人形成融资租赁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转租人租入资产

按租赁准则正常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转租赁期间

(1)转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可借可贷)

(2)确认转租赁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依然要正常确认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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