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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规定工资发放时间) )

对于员工来说,发薪日大概是一个月里最值得期待的一天了。具体在哪天发工资?企业不能按期发工资怎么办?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能不能享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8月29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拟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今年5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已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此次审议将进一步对条例作出修改。据了解,现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仅规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有意见提出,由于用人单位的一般做法是在单位统一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其工资支付日与单个员工的合同签订日往往不一致,存在首月工资是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支付还是在第二个工资支付日支付的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对此,《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首月工资的发放规则,即“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但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发不出工资的话,该如何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本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保留了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并且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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