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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行地役权使用权合同模板) )

基本案情

某技校在修建新校区时占用了某化工原料公司位于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某村5组输卤管道所占用的土地。2016年双方在消除危险纠纷的诉讼中,经政府协调,某技校于2016年1月19日致函某化工原料公司,内容为:“某金化工原料公司:因我校扩建,将你司的输卤管道掩埋于新场地下,经政府协调,我校同意你司管道迁改至新旧校区之间的排水沟堡坎上(以支架支撑架设明管),并同意你司今后进入校内进行管道巡查和检修。”在政府给付改迁费用后,因双方达成和解,某化工原料公司撤诉。2017年3月,某化工原料公司在巡查时发现该技校在其输卤管道上覆盖预制板并浇筑混凝土等永久性构筑物。该化工原料公司认为某技校的行为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管理、使用输卤管,遂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373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73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订立地役权合同,内容可以适当增减,但基本内容应当完整。本案中函件本身采用的就是书面形式,而且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利用目的和方法是明确的;虽然利用期限和付费方法在该公函中没有明确,但是从事情的起因看,某技校之所以提供给某化工原料公司土地供其使用,是因为之前建设新校区时占用了该化工原料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故某化工原料公司是付出了对价的,应视为某技校同意该化工原料公司可以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无偿利用该部分土地。双方均应按设定地役权的协议履行。因此,法院作出了支持某化工原料公司的判决。

民法典依据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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