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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三包法规定退换车条件)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主要是指产品属于不合格的产品,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具体如下: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的标准。 2、产品存在不符合“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规定的情形。 3、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10、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不实行三包的情形: 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6、消费者定作的; 7、鲜活易腐的; 8、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9、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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