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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开庭笔录的法律效力)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开庭笔录(开庭笔录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以下是文庄律师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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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开庭笔录的法律效力)-图1

第一次开庭审理的笔录能够作为第二次开庭的证据吗

庭审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庭上记笔录,怎么能记的快还能记得明白,跪求

庭审笔录制作要点归纳
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有以下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全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如何才能制作出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呢?笔者在借鉴他人经验并结合自己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庭审笔录要点有如下两个:
(一)制作庭审记录模板。
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
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方言、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1、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2、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3、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4、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四、提高庭审笔录质效的小诀窍
庭审笔录的好坏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因为书记员不可能将诉讼活动中每人的语言一字不差的全文记载,这对于书记员来说,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书写速度、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但若能灵活运用记录的技巧则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地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精力高度集中。
在法官宣布开庭后,书记员就以最快的速度进入到庭审中去,做到进入庭审,融于庭审。在记录时,手下输入(书写)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它能避免遗漏内容。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保证手上书写、打字不停顿过久,最根本的是不要心存杂念,注意心情的调节,这对于庭审笔录书写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语言是否准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运用电脑进行庭审记录,打字速度的重要性无疑是第一位,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和立足点。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全面、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以此为标准,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而要达到全面、准确的目的,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坦白的讲,这样的要求的确不容易做到,但世上无难事,只要勤奋努力,刻苦练习,达到这一目标也并非不可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持之以恒、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1、注意积累词汇,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无论哪一种输入法,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长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有助于提高打字速度。
2、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练习。练习打字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一日曝,十日寒。首先,测试自己的打字速度,了解自身状况,以此为起点,把训练过程划分成若干个阶段,比如以每分钟提高10个字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次,对阶段目标进行冲击,提高到一个阶段并且保持稳定以后,再继续冲击下一阶段目标。训练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练习软件,通过由易到难的练习,逐步提高打字速度。再次,要避免零星、分散的练习,因为那样练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争取单位的支持,每天集中不低于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密集练习,这样的训练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沉着应对意外。
在庭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好的书记员应沉着,不要慌乱,这里不仅考验的是书记员的业务素质,也充分体现出书记员的心理素质。书记员要与法官配合默契,处理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适度妥当。如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当事人在庭审中精神紧张、情绪过激,或是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表示气愤,庭审中突然晕倒、心脏病发作,除法官果断宣布休庭外,书记员应即时停止记录,将相关案件书面材料存放好,并协助当事人进行救治,事毕务必将整个情况作出真实记录。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在院内法庭开庭使用电脑(速录机)录入、打印时,若遇到电脑(速录机)出现故障,应申请审判长暂时休庭,尽快排出故障。不能尽快排出故障的,经审判长同意后,可以用钢笔进行记录。总之,不管是在庭审中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书记员均应保持清醒头脑,确保遇事不乱,先保存好相关的案件材料,后在补充相关的记录,切实保证庭审笔录是真实完整的。

有证人出庭的开庭笔录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因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在我国,证人作证的通常方式是以书面证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过低,不仅让庭审的质证辩论缺乏实效,而且对书面证言真假难辨,尤其是关键证人的不出庭,使得对关键证人的质询权无法实现,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被告人单位也可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虑到证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诉法要求部分证人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同时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开庭笔录(开庭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开庭笔录(开庭笔录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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