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 第五章 贸易计量
- 第六章 计量监督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