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地受伤赔偿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那么,哪些项目是属于新发生费用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

如果员工在受伤时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后为其补缴工伤保险。按规定,补缴成功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不是新发生费用,即使补缴成功了,也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所以是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综上所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成功补缴工伤保险的,新发生的很多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减少损失,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24980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