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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中引用法条的格式(引用法律条文规范写法)

引用法律问题,看起来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牵涉的面相当广。在立法工作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这种引用属于“立法技术”,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有专门规定。在司法和执法工作中,裁判文书、检察文书及行政执法文书也需要引用大量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样式”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制。在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合同书中,须臾离不开引用法律。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写作中,引用法律是重要元素,这种引用被称之为“法学引注”或“法学引证”。在法律图书的编辑工作中,对引用的法律的审校更是编辑工作的重要内容。

引用法律问题涉及面如此之广,但目前尚未见到全面规范引用法律问题的文件或标准,国务院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一系列图书编校质量保障和编校规范的文件,但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也只涉及法律汇编编辑出版的主体、法律汇编图书的编辑要求;1997年6月26日以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8年11月10日以新闻出版总署图管字〔98〕第98号颁布的《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等也并未对法律图书的编辑加工作出特别要求。立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些引用法律的规范文件,对法律图书引用法律也有很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但毕竟是主要针对立法工作中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工作中的裁判文书的。在行政公文的写作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对公文的字体、字号、用语、版式、行距等都有精细的要求,但对如何引用法律,却没有一个同样严谨的规范要求。由于有关编辑规范的供应严重不足,法律图书对引用法律问题的处理除了恪守有关国家标准和新闻出版总署的上述规定,并参照立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引用法律的规范文件外,更多地需借助于在长期编辑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型规范。

目前,编辑学界对法律类图书在编辑加工方面的特殊性、特殊规律尚缺乏有深度的研究,有关引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性专著、专论也乏善可陈。这就是笔者不揣浅陋写作本书的缘起。

文书中引用法条的格式(引用法律条文规范写法)-图1

正如“作者题记”所言,如何引用法律,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二是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前者要解决的是法律条文准确无误,现行有效;后者要解决的是引用法律条文要规范有序。这就是本书第二、三、四章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确保“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和“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则必须做好法律的审校工作,这就是本书第五章所要探索的问题。

本书中的实例,大部分来自于本人多年来的编辑实践,以法律实务性著作为主。为了完成本书课题,尽量使得面更广、更有代表性,本人又有重点地阅读研习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法学学术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法律释义著作、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理解与适用”类著作、一些法学学位论文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著作。

这本书的内容有的来自我于图书二审、三审中的审读意见,有的来自与年轻编辑的业务交流、切磋和讲座内容,更多的来自于我对引用法律问题的思考结果。图书审读工作中发现的某一个差错实例常常会激发灵感,浏览和阅读法律书刊常常给我带来某种启迪,年轻编辑尤其是实务编辑部的小伙伴们的期待和鼓励,则激励我把这本书写成。可以说,这本书的写作,既是我对法律图书编辑工作种种思考和感悟的体现,也是对自己三十多年编辑生涯的一个交代。

写作是一件令人煎熬的事,也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虽然经手编辑的图书也有上百种,也编过及参与编过一些书,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等,但“编辑”与“写作”不可相提并论,“编书”与“著书”也是完全不同的体验。本书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碎片化”写作,这种写作方式犹如集腋成裘,聚沙成塔,边想边写,边写边改。本书与其说是写出来的,不如说是改出来的。经过十几稿的修改,定稿后的本书与初稿已大相径庭,初稿原框架为:上篇“如何引用法律”,下篇“实例评析”,三个附录“如何引用案例”“如何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如何引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因篇幅所限,下篇取消,实例评析融入上篇正文中,三个附录则删去。

付梓之际,我感觉到的不是轻松愉悦,更多的是一份沉甸甸的惶恐。书中不少地方的文字单薄生涩,不少内容的结论需进一步完善。但丑媳妇总要见公婆,好坏优劣只能任由读者评说。只希望:一切的努力能达至预期,所有的付出能引发共鸣,对同行处理相关问题有所参考,对法律图书编辑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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