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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法最新规定(物权法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 )

违章建筑通常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在城市建设大量兴建的时期,很多地方对违章建筑一刀切—一律不予保护、一律不予补偿。那么,违章建筑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从《物权法》第30条规定来看,是将违章建筑排除在外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对违章建筑一刀切地不予保护,并不利于平定纠纷停止争议,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违章建筑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利益,个人动产和劳务结合在一起,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对于公民所享有的财产之外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对于违章建筑,适用《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予以保护是有必要的。

再者,对于违章建筑的定性,必须由相关行政主管机通过法定流程予以认定。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拆除决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拆除或者破坏他人违章建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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