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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

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债权人都希望自己借出去的债务能够顺利的收回来,但有时候往往不能够如愿,债权人在进行代位权争夺的时候,往往会产生纠纷。

二、代位权纠纷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图1

按照《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有哪些,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面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当事人必须要及时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依法为自己争取权益。在解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时候你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做,可以找文庄律师网上的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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