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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承担的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有以下分立程序:

1、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2、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承担的责任)-图1

4、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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