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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的根本特征(宪法关系是)

一、

宪法关系的根本特征

  宪法关系是依据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宪政国家在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政治秩序。它的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对政治关系进行调整。

  2.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

  4.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5.宪法关系即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根本特征(宪法关系是)-图1

二、

宪法的适用范围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宪法适用范围表现为宪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生活在海外的华侨也同样受宪法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十分广泛,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都在某个或某几个领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家,由于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众多在宪法关系中,公民一国家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主体这些派生出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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