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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

一、

劳务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如下:

  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二、

劳务关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劳务关系的特征

  1.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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