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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如果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则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而之后的会议,则由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三、

债权人会议的机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以上就是由文庄律师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法律知识。由于债权表的记录具有与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所以,对其效力和记录内容有争议时,应准用确定判决的原则,即提起再审之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图1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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