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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量刑标准(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刑事责任,下列)

一、

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量刑标准

  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操纵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如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此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庄律师网提醒,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诉的规定处罚。

二、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行为表现

  操纵期货市场罪表现为如下行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操纵期货市场罪有如下构成要件:

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量刑标准(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刑事责任,下列)-图1

  1.操纵期货市场罪侵害的客体为期货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操纵期货市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期货法规,从事各种操纵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3.操纵期货市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期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4.操纵期货市场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为直接故意。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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