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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运营的过程中的监督(开放式基金业务)

  开放式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系列监督,基金持有人的资金非常安全。

  这些监督包括: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对基金募集、申购赎回、登记过户、净值核算、交易、投资运作等相关基金业务进行合规性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处罚,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资产的保管,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投资行为不予执行,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同时报告证监会。

开放式基金运营的过程中的监督(开放式基金业务)-图1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异常行为时,除及时向当地监管机关通报外,还可直接进行通报谴责。

  代销基金机构的监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监督关系,共同对代销机构的申购赎回等进行监督。

  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督。注册登记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监督关系,共同对开户过户、基金份额、资金等进行监督。

  基金持有人的监督。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根据基金契约规定符合一定的基金份额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内部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内部设有稽核监察部门,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法律法规等对基金运作管理的各项业务进行持续的内部合规性稽核监察,对违法违规个人或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督促基金的规范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审计机构的监督。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的帐务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帐务都是各自独立的,基金财务的管理合规透明,并定期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律师事务所还会对基金的发行和设立等事项是否合法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各项法律得到严格遵守,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被侵害。

  法律法规的保障。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规对开放式基金的有关业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也会对基金的运作进行舆论监督。

  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受到多重保护,是非常安全的。当然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一定盈利,投资者须承担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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