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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的概念(承运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一、

承运人责任的概念

  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注:本文所称的“海上承运人”指“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下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注:该规则被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或《维斯比规则》:根据该规则第6条第1款“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公约(指1924年《海牙规则》)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一并阅读并解释”的规定,它又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正是在把1924年《海牙规则》和《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作为一个完整法律文件看待的基础上,一些海商法专家认为,我国的海上货运合同制度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又吸收了《汉堡规则》中一些符合海运发展趋势的内容而建立的。)(下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称《汉堡规则》)这三个并列的调整海上货运合同的国际公约,均以规范承运人责任作为其核心内容。我国虽未加入上述公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出台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运立法的现有成果,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自成体系并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二、

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构成了请求权竞合。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侵权是在履行合同中的侵权,属于合同框架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因此,在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范围、承运人交付货物抗辩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认定等问题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相符。首先,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本条规定符合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次,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

三、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是指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46条区别两种情况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钩至钩”原则。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概念的相关知识,承运人的责任首当其冲的当然是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其次才是其他相关的责任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承运人责任的概念(承运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图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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