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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国际技术许可存在的风险(如何防范国际技术融合)

  国际技术许可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微观层面,由于技术转让市场供受双方谈判力量对比的先天性差距以及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迫切需要,技术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往往呈现“一边倒”的局面。主要的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条款妨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技术引进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型商业条款历来是国际技术转让立法的重点。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拟订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

  则(草案)》第4章关于管制限制性条款的问题成为守则所有章节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成为守则历届谈判的焦点。谈判各国代表在限制性条款的含义和评定标准上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分歧; Trips协议在有限的篇幅内着重指出各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并明确列举了应当“制止与控制”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

  2、权利保证与侵权责任条款: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地域性的特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与普通国际货物贸易方相比要承担更高的侵权风险。如何降低被许可方的侵权风险以及划分许可双方的侵权责任应为起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3、技术许可使用贵条款: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支付方式以及许可协议中的其他金钱对价很少有限制而倾向于将这些条款的决定权留给自由市场的自愿交易。但从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形势来看,跨国公司与竞争对手往往在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风险作出精细安排的情况下实行强强联合,加快在重大技术上的突破,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一个现象。从2002年起一直绵延至今的DVD专利使用费问题就已经昭示:在我国面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巨大压力面前,立法绝不能对技术使用费问题采取漠视或放任的态度,尤其在与国外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技术许可定价问题上更应有所作为。

  本文将在全面审视我国技术许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与发达因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国外技术许可合同实务操作的成熟做法,就入世之后我国如何应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风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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