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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一、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

刑事案件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对于以下案件应当进行撤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

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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