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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几种(遗嘱的确立条件)

一、

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几种

  遗嘱的订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二、

如何立遗嘱公证有效

  立遗嘱公证有效的情形如下:

  1.立嘱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写好遗嘱;

  2.立嘱人带上遗嘱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3.提交公证所需的材料;

  4.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在公证完成后开始生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三、

怎样更改公证遗嘱

  更改公证遗嘱是只需当事人重新再立一份遗嘱即可,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引用法条

  • [1]《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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