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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有哪些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有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内容,出现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有哪些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情形)-图1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分别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和定作人;建设工程合同一定要求是书面形式,承揽合同没有相关要求;将相关工作交由第三人的要求不同;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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