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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什么(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当参照什么法律)

一、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什么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含义

   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什么(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当参照什么法律)-图1

三、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该怎么做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下:

  当事人收到涉外仲裁裁决后,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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