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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确定)

一、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确定)-图1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文庄律师网提醒,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

二、

债权保证的范围?

  债权保证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文庄律师网提醒,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会重合吗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不会重合。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金融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会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保证人两个阶段的双重保护,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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