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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资金与骗取资金的区别是什么(套取资金立案标准)

一、套取资金与骗取资金的区别是什么

套取资金和骗取资金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如下:

1、合法性:套取资金通常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资金,但使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更多的资金,例如通过滥用职务、利用漏洞或操控账务等方式。而骗取资金则是通过欺诈、虚假陈述、伪造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2、意图:套取资金通常是追求自身利益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但在法律上可能并不合法或道德上存在争议。而骗取资金则是以欺骗他人为目的,通过虚假手段获取资金,通常是非法的。

3、审计难度:套取资金通常通过复杂的会计手段和账务处理来掩盖,使其难以被察觉。而骗取资金通常涉及虚假陈述、伪造文件等直接的欺诈手段,一旦被调查,可能很容易被发现。

4、后果:套取资金的后果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涉及公司内部的违规行为和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后果。而骗取资金作为一种欺诈行为,涉及虚假陈述、伪造文件等非法手段,其后果可能包括刑事指控、法律诉讼、赔偿损失等严重后果。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套取资金与骗取资金的区别是什么(套取资金立案标准)-图1

二、套取资金如何界定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三、套取国家资金的数额怎么样确定

1、套取国家资金的数额根据实际套取的资金来进行确定,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

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

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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